發布源:深圳維創信息技術發布時間:2020-10-28 瀏覽次數: 次
“你只告訴我一個人,我不會給別人說的。”相信許多人在向別人打聽秘密的時候都會做出這種保證,但是又有幾個人能做到?泄密的后果又由誰來承擔?最近,80后研究生李某就掉進了這樣的“坑”。
事情是這樣的,1986年出生的的李某(女)研究生畢業后,自2011年7月開始在廊坊銀行工作,2016年6月至12月被中國銀監會借調工作,借調期滿后,因工作原因繼續借調至2017年2月底。
李某當時在中國銀監會法規部法制顧問處工作。
2017年2月16日下午,法規部法律顧問處的保密機上的OA系統收到一份文件,文件名稱是“關于商請提供意見的函”,附件就是《指導意見》(也就是處于內部征求意見階段的資管新規)。
李某看見后找到潘某副處長匯報情況,潘處長讓其負責處理,李某便向潘處長申請將文件打印出來再處理。
潘處長同意之后,李某就到綜合處將文件打印了出來,并且在涉密機打印登記本上進行了登記。
2017年2月17日上午9時許,李某通過微信和原來單位(廊坊銀行總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鄭某聊一些工作,告訴鄭某中國人民銀行近期可能會出臺對統一資管業務的指導意見。
鄭某問是否有文件,李某說有文件,是涉密的,不能外傳。
鄭某說他個人學習一下,于是李某拍照之后,通過微信點對點的發給了他。
一共拍了三十多張照片(總共大概七、八十頁),發給了鄭某。
但是由于李某知道這份文件是秘密文件,不能隨便給別人看,她發給鄭某的照片上就沒有拍帶有機密標識字樣的頁面。
根據李某證言,她把文件處理完畢之后,按照領導安排出差了。
回來后李某在一個微信公眾號上看到了類似的照片,因為這些照片和發給鄭某的特別像,但不敢確定就是她發給鄭某的文件照片,于是她就把微信公眾號的鏈接發給了鄭某,問鄭某怎么回事。
鄭某說他也不知道怎回事,他只是把文件照片發給了廊坊銀行總監費某一個人,沒有發給別人。
然而,費某將文件照片發布到了名為“費總工作匯報群”的下屬工作微信群,該群成員廊坊銀行金融同業管理部總經理陳某將文件照片發給了興業經濟研究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翟某。
結果該文件就開啟“一傳十、十傳百”的擴散模式。
2017年2月21日7時03分許,翟某將文件照片發到了“晨會小群”和“固收共進會”兩個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8時41分許,“晨會小群”微信群成員興業經濟研究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魯政委,將上述36張圖片轉換成為PDF格式文檔,文件名為《20170221資產管理辦法》并發回“晨會小群”。
2017年2月21日9時08分許,翟某將該文件發到了“固收共進會”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時22分許,“固收共進會”微信群成員,民生銀行總行投資管理中心員工雷某將該文件發送到“投資管理中心”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時42分許,“投資管理中心”微信群成員北京光大銀行工作人員彭某軍,將該文件發送到“投機小分隊-A9俱樂部”。“投機小分隊-A9俱樂部”群成員羅某隨后將該文件發送到“奔跑吧兄弟”微信群。
進而導致該文件在多個金融行業微信群及有關人員微博、博客、微信公眾號中不斷轉發,最終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聯網上被大范圍公開傳播,美國彭博新聞社北京分社獲悉后,給中國人民銀行發傳真申請采訪。造成惡劣影響。
事實上,李某借調到銀監會后,集體開會的時候就強調過保密教育,但其法律意識過于淡薄。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確定的罪名無異議。
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李某的這種行為確實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有可能嚴重影響到國家對金融市場的調控,若是當初李某泄露的文件給市場造成擾動,那造成的損失可能是無法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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