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源:深圳維創信息技術發布時間:2020-09-14 瀏覽次數: 次
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近日發布,涉及網絡犯罪的補充、修訂部分。
此次修正案維護信息網絡安全,進一步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增加了編造與傳播虛假信息犯罪等成為刑九的一大亮點。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高處七年有期徒刑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刑九第十七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解析: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同時加重處罰力度。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最高處七年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三條(刑九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析:完善了懲處網絡犯罪監控行為的法律規定。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刑九第二十八條)新增: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解析:條款添加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犯罪行為。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刑九第二十九條)新增: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解析:擴展了利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類型。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刑九第二十九條)新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析:更充分列舉了網絡實施犯罪的類型。
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解析:針對開設“偽基站”等新型犯罪的具體特征,并加大打擊力度。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處七年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條之一第二款(刑九第三十二條)新增: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當下制造緊張氛圍、引發社會恐慌、危害社會穩定的很多信息屬于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
這類信息很容易在網上傳播、放大,因此將制造、傳播此類信息并造成后果的行為列為犯罪。
專家聲音復旦大學網絡空間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逸表示這次修訂案反映了當前對互聯網依法管理的認識和需求,但同時修訂案也反映出一些挑戰:一是除了內容傳播外,也需要考慮其他犯罪來源在刑法中如何進行歸置。
如網絡欺詐,攻擊和破壞網絡基礎設施等,我們目前主要關注內容,但是其他甚至威脅更大的來源方面還存在空白。
二是要均衡權利和義務。
刑法的裁定和實施要嚴謹并提供救濟渠道。
法律的制定不是政府對民眾單向提要求,政府需要在網絡信息公開、辟謠等方面創設配套設施和環境。
刑法是懲戒性法律,設置紅線,要與其他鼓勵和保障性的法律相符。
三是展望未來,這次修訂只是第一步,后續修訂將最大限度的集思廣益,反應情況和環境變化,并在執行中進行修訂和產生彈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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